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
(2)第31日起至第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 , 每日等额递减5% 。
(3)第41日至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
(4)奖励时间段起止时间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签约期限内确定,并在征收项目所在地公告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 , 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 , 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 ,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 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 ,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 , 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三、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 , 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 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 , 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相关证明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 , 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征收安置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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