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作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丢弃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定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
【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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