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 , 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
5.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 , 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8.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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