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 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 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 。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 , 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包括港湾式公交车停靠车道)与非机动车道 。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 ,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
第十三条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 , 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 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事故 。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减速标线、右转弯导向线、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 。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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