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 温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时间( 二 )


第四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一)父母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三)成年子女为本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四)父母为本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 , 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十二条 经批准调入我县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三条 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温州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 省级以上“最美家庭”,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人员 , 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五条 经温州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
第十六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城镇地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本县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亲友处;确无他处投靠的,可以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无住房证明 , 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
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落户,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房屋坐落地址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 , 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迁入地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家庭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 经单位同意后可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