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温州市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二 )


第十条 申请家庭需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 , 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
(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 。
每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
第十一条 购有12万元以上(含12万)或2辆以上(含2辆)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 , 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注销的;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吊销未注销满三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三年(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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