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淮安社保缴费费率一览 2020年淮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二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 。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行业基准费率按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 。
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从2016年7月1日期,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
自2020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雇主缴费 。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外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