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货车运输新规定( 二 )


(五)严格在沈运营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 。在沈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运司机要严格遵守市指挥部各项指令,非必要不离沈,不从事中高风险地区运输服务 。同时 , 要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并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要求,落实好个人、车辆及货物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二、加强来(返)沈人员服务保障
各地区要按照要求设置重点管控地区、重点关注地区返沈车辆专用停车场 , 为隔离人员提供停车、卸货、消杀等服务 。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卸货中转场,提供对即进即走车辆的货物卸货中转服务 。对无法安排卸货中转的,由收货单位(接货方)在公路疫情防控检测服务点将车辆引领至目的地 , 做好装卸人员防护,进行无接触卸货 。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货车司机服务驿站 。开辟专门停车场地,设置大货停车区域,安装物理隔离护栏 , 为货车司机提供简餐、热水、充电、卫生间等生活保障服务 。针对不同风险地区来沈人员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由卫健、交通、社区、物业组建团队 , 加密消杀频次 。在站内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点,每天对大货司机进行行程登记、核酸检测 。同时 , 驿站要加强货车司机及工作人员闭环管理,阻断与社会面的接触 。
三、严格责任落实
(一)货车司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支持配合属地指挥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听从统一安排,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来(返)沈报备制度 , 不隐瞒行程 。如本人及随车人员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觉减退和腹泻等症状,要立即报告所属社区(村),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就诊,并配合公安、疾控部门做好流调等工作 。
(二)收(发)货单位是外地来沈无固定居所货车司乘人员在沈期间疫情防控责任主体 , 承诺落实并认真履行闭环管理责任,负责向属地指挥部报备并至检测服务点引领车辆入沈 , 监督司机落实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 。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商超、市场、企业等参与货物运输的市场主体要主动落实责任,严格查验进出车辆及人员的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加强进出货车司机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 。
(三)运输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强化驾驶员培训教育,督促司机落实市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相关要求 。
(四)货车司乘人员居住地、收发(货)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要全面加强司乘人员管控,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责任,全面掌握本辖区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做好来(返)沈货车司乘人员的报备,提供必备服务,做好转接准备工作,做好司乘人员隔离管控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机制 , 确保信息推送及时、准确,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
(五)各区、县(市)指挥部要为来(返)沈车辆及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停车、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设施及服务 。加强对货车司机、司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村)、收(发)货单位的管理,督促各方履行责任 。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强化行业监管,对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和省、市相关政策、指令要求,督促货运企业和货车司乘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车辆及货物消杀、人员防控等相关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公安部门要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司机健康码等信息造假、逃避检查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