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獬龌蛘叱俗缣莸?,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ㄈ┎坏眯俗⌒统鲎馄狄酝獾墓步煌üぞ?。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ㄋ模┎坏迷诒咎趵诰盘豕娑ǖ慕耷蚝褪奔涠文阱奕?
?。ㄎ澹┭氐愎芾砬诘ノ坏牧倚匀⒋笮腿Φ彼ㄑ蛘呷ρ?不得外出遛犬;
?。┎坏迷谧≌∏墓貌课谎?
?。ㄆ撸┤辉诨馀判沟姆啾? ,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ò耍┤陀跋焖耸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ň牛┎坏门按⒁牌唬?
?。ㄊ┤凰劳龅模?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 , 应当及时报告农林部门 。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
第二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 , 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 , 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
第二十六条 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丢弃 。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 , 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检所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林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养犬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发生动物狂犬病等疫情时,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危险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疫、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市、不设区的市农林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
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无主犬、遗弃犬、被收缴的犬只,接收多余犬、死亡犬,并依法进行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 。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 , 由农林部门负责处理 。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无主犬、遗弃犬、多余犬 。犬只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认领、领养犬只的,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饲养费 。[2]
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
第三十条 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检疫 , 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
- 2021无锡市开展三轮电动车、三轮(无锡 2021年新交规电动三轮车
- 无锡市车辆年检办理条件及材料 无锡市车辆年检需要的资料
- 无锡市车辆年检办理费用 无锡市车辆年检办理费用多少
- 无锡市车辆年检办理流程 无锡市车辆年检办理流程及时间
- 无锡市车辆年检申请流程 无锡市车辆年检申请流程及费用
- 无锡市车辆免检标志申领条件 无锡免年检车辆在哪里领取检验标志
- 无锡市车辆免检标注申领流程 无锡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
- 无锡市六年免检车辆条件 无锡车辆免年检办理
- 无锡市车辆免检标志申领指南 无锡汽车免检标志领取地点
- 无锡市六年免检自助机地址 无锡机动车年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