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核定指南 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条件( 二 )


3.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参保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并在社区内对当期申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公示5天 。公示完毕后 , 对经查实不具备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将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其待遇核定申请,并将具体原由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
4.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其待遇列支时间和计发标准 , 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参保人员 。
5.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照核定的标准 , 于每月15日起通过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 。
五、注意事项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转移衔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核定居民基本养老金 。
2.市区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冻结其医疗保险待遇;补办认证手续后,按规定恢复有关待遇享受资格 。
3.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时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 可于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之月,持户口簿,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
4.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调整;其中因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超过1年加发1%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
5.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 。居民基本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按刑满之月标准和计发月数计算 。
6.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的,家属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报手续,暂停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 人员刑满释放的,可申请办理待遇续发手续,居民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恢复发放 ,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刑满时的标准执
7.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 , 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