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 。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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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猿嗬推渌敌忻咳斩ㄊ笔占⒃耸?nbsp;,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ㄒ唬┡浔阜弦蟮氖占⒃耸渖璞? ,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ǘ┌凑展娑ǖ氖奔洹⒙废吆鸵蠓掷嗍占⒃耸渖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ㄈ┘笆苯罾怂椭良惺占枋┗蛘叻瞎娑ǖ闹凶⒋χ贸∷?nbsp;, 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ㄋ模┙⑻ㄕ?nbsp;, 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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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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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嗬Φ卑凑展娑ń挥沙嗬χ玫ノ患写χ没蛘呓芯偷鼐徒χ茫皇敌芯偷鼐徒χ玫模?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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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 , 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 , 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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