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 , 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
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 。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ㄒ唬┒钥苫厥瘴锸敌性ぴ蓟蛘叨ㄆ谑占⒃耸?,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
?。ǘ┒杂泻敌卸ㄆ谑占⒃耸洌?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
?。ㄈ┒猿嗬推渌敌忻咳斩ㄊ笔占⒃耸?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 。对仍不分类的 , 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ㄒ唬┡浔阜弦蟮氖占⒃耸渖璞?,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ǘ┌凑展娑ǖ氖奔洹⒙废吆鸵蠓掷嗍占⒃耸渖罾? ,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ㄈ┘笆苯罾怂椭良惺占枋┗蛘叻瞎娑ǖ闹凶⒋χ贸∷?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ㄋ模┙⑻ㄕ? ,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ㄎ澹┯泄厣罾掷嗍占⒃耸涞钠渌饕狄?。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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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泻Φ庇删哂邢嘤Υχ米手实牡ノ话凑展娑ń写χ?。
?。ㄈ┏嗬Φ卑凑展娑ń挥沙嗬χ玫ノ患写χ没蛘呓芯偷鼐徒χ茫皇敌芯偷鼐徒χ玫? ,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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