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才落户政策
本政策中涉及的A-F类人才 , 凭人才证明材料可至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人才若在苏州无房产,可落户至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或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可凭有关材料至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七、附则
1.享受本意见的适用对象原则上必须在相城工作服务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本意见中的适用对象中,同时符合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的 , 或同时符合苏州市级以上人才安家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的,或已享受相关针对性贡献奖励的人才,相关奖励资金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以往政策文件在人才类别、待遇口径等方面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区人才办牵头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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