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 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查询( 二 )


国外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 并经国内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附上翻译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 , 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 或申请事项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经查实后,确认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的,或者申请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属于犯罪记录封存情形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确认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 。申请人对有犯罪记录结果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 。
曾被异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申请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 提供释放、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无罪判决等相关文书作为申办证明的佐证材料 。
【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 广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最新规定查询】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场出具 。因申请人曾被司法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 , 不能排除有犯罪记录嫌疑,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 , 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向异地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第十三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应按受理申请、调查核查、领导审批、制作证明书、发放证明书等程序进行 。
第十四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用途、证明时限,加盖办理单位公章或无犯罪证明专用公章方有效 。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 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
2.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回执
3.不予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
4.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5.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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