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单位无提供住房 。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已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 或落实政策用房等)、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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