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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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同步增长机制 。
?。ㄒ唬└鋈私煞驯曜?。缴费标准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 。如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
?。ǘ┱怪曜?。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同步增长 。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 结合本市统筹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预算等情况适时调整 , 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九条 本市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下同)、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或财政资金资助 。
第十条 政府补助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保险费给予补助 。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保险年度的缴费期 。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 具体征缴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补助和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市级财政专户 。
政府补助资金的具体分担、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医疗救助基金划转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可在年度中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缴费标准为全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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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乩Ч┭嗽薄⒐露⒊窍缱畹蜕畋U隙韵蟆⒔ǖ盗⒖ㄆ独Ф韵? ,低收入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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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中途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险费的 ,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普通门诊待遇除外 。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 , 自缴费次月1日开始享受 。如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可选择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尚未入户新出生婴儿可凭出生证明先行办理参保手续,在参保缴费地入户手续完备后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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