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 )


参保人在10月份办妥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其10月份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10月份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参照《通知》规定的常住异地的待遇标准支付 。
 ?。ǘ┍臼谢疽搅票O蘸蜕O帐敌型骋欢ǖ阋搅品窆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三)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收?。?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与标准另行制定 。
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垫付的,可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参保人产前检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记账、报销 , 异地转诊就医备案等具体经办流程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并公布执行 。
 ?。ㄋ模┯萌说ノ灰训娓渡蛱?,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