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 二 )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
补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
第六条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 。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积分达到当期落户分值线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 。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等类别 。
基本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在本市就业、居住、缴纳社保等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 。
导向分主要反映申请人所从事职业与本市产业发展、人力资源需求匹配等情况,包括职业(工种)等分项指标 。
附加分主要反映申请人获得的奖励及配偶在本市就业、参加社保等情况 , 包括奖项、婚姻情况等分项指标 。
负积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受惩处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与犯罪等分项指标 。
第八条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 , 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 。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
第九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各分项指标构成和分值及相应的积分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
各项指标计算积分的起止时间,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时间为准 。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 , 第一期为1至4月 , 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为7至10月,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
第十一条积分落户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指定在职职工(包括申请人本人)为经办人,为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 。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
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申请 。
第十二条居住证积分落户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联办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各相关办理部门应于申报期开始前 , 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和当期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申请人根据要求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提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 , 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 。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公安部门应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户籍身份、居住证、落户地点的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情况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