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区内异地就诊人员和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 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期持相关票据及费用明细到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 ,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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