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征兵办( 二 )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 , 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 , 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 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
附表: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江苏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征兵办】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