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三 )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 ,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条各市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