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三 )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涉及具体违法违规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 。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 , 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 , 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
第十二条综合考虑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举报奖励等级、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大小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 , 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2%给予奖励 。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情形的举报事项查证办结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工作 。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举报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制《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 , 向举报人发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 , 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领取程序和途径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
第十六条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领取奖金 。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领取奖金 。
第十八条举报人或者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的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妥善保存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 防止骗取冒领 。
第二十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严禁虚假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实施举报奖励,也可结合统筹区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
附件:1.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