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困难,能否延后发工资?
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与职工书面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 。
【佛山肺炎疫情期间延迟复工工资待遇热点问答 佛山肺炎疫情最新情况】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 , 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
10、企业能否以职工被隔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
1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二是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
12、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否也是2月10日复工?
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学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但是2月10日以后,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相关办学准备工作,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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