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实施( 二 )


(四)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该项通行规定为创设性规定,考虑实际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根据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 。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 , 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如果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于一般通行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以期有效减少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升公民依法通行意识 。
(五)明确自愿参加现场学习和协助疏导交通的处理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实施】《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执行与机动车不同,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出发,为培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路段设置安全教育学习点 , 以驾驶人自愿配合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 , 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 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 , 提升文明交通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