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方式由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公告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收楼标准以及房屋价格限制等 。同时,上述内容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协议的条款 。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纳入地方年度用地指标,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需求及意向选择地块,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标 。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共有产权住房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基本装修交付 。
(二)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 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一)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四)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五)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等;
(六)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 。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 , 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 , 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二)金融支持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
第三章 价格与产权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 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对拟出售的共有产权房进行评估 。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 , 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商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报区政府审批,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
在产权转让、退出、回购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 。法院处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为准 。
第十三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单价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未确定销售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完善销售方案等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 , 不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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