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导航( 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专用账户 。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知业主在六十日内,按照首期交存数额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确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业主大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本办法实施前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代收的 , 应当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核实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
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明确列支范围;
(三)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工程预算 , 对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使用报告和相关材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可以按照工程预算百分之五十拨付工程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