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导航( 四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面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所有权同时变更 。分户账面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补足 。
房屋灭失的,在注销登记后返还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拨付资金;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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