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疑问解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2条( 四 )


19、《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管理体系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
20、《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疑问解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 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