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济南市毕业生政策( 二 )


二、基层就业
11.“三支一扶”计划 。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三支一扶”志愿服务 。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服务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按规定转为服务地事业编制 , 享受在编人员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2.青年见习计划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不少于1万个见习岗位 , 吸纳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吸纳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 , 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 , 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创业扶持
14.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前,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成立,按规定条件吸纳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依据创造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根据创造就业岗位多少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6人及以上,补贴标准为3万元;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5人的,补贴标准为2.4万元;吸纳符合条件人员0—2人的,补贴标准为1.2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年,每年申请1次 ,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注册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为3000元 。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 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每年2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 , 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