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南京离婚有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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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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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