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得落户 。
第七条 政策性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里工作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本市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
(五)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龙港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家庭成员、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且未超过3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 , 对促进本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第八条 社保就业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在本市落户 。
(二)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
第九条 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落户:
(一)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具备立户条件的 , 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分户落户 。
(二)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成员结婚而分开生活的 , 凭结婚证分户落户 。
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而分开生活的 , 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凭市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证明或裁决书申请分户;无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凭其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及社区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分户落户 。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温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 , 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第十二条 本市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市同意被挂靠的亲友处;无处挂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按以下先后顺序,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经常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或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 。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部门核准,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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