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温州龙港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温州龙港市人口2020总人数口( 三 )


第十五条 户口迁入社区后,是否享受当地社区的经济合作社成员待遇与户口无关 。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公安或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不含商铺店面)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或者在本市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龙港市范围内施行 。由龙港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口迁移落户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