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详情( 四 )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 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外来务工办 。
(3)区外来务工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及评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
(4)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上述审核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审核意见 。
3、发证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外来务工办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按分数高低排序 。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当批准租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 。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
申请规定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甬建发〔2010〕124号)和《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08〕59号)等文件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申请时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 , 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次月起须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二)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由持证人申请 。
(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5年内转让的 , 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
(四)三类申请对象根据每批可供房源按类型分配房源,具体分配方案待项目(房源)推出时以公告形式予以明确 。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 。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
1、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 , 可直接配租 。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抽签确定 。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 , 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 。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 , 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