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


宁波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 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

文章插图
宁波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申请地)
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申请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 。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7、《申请审批表》 。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期间,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申请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审批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
(2)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
(3)申请单位注册在本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2、审核公示
(1)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价指标按《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 , 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处 。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 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外来务工办 。
(3)区外来务工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及评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