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宿迁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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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8月6日13:22:03
宿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论户籍是否迁移 , 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拓展信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 ,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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