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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三孩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一)子女教育
享受条件:
(1)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
(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
扣除标准: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备查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特别提示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二)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享受条件: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1)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 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特别提示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 , 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3)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
(三)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标准:
(1)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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