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鞘械褪杖胱》坷鸭彝ァ⑽榷ň鸵档耐饫次窆と嗽保彝ィ?nbsp;, 按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的90%计发;
?。ㄈ┏鞘械捅W》坷鸭彝ァ⒎稚⒐┭某鞘刑乩嗽弊》坷鸭彝ィ幢U厦婊艘宰饬薏固曜嫉?00%计发 。
第二十九条租赁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兖州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等因素进行确定 , 并根据市场平均租金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
第六章使用、复核与退出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合同期满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
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 视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承租人应当配合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情况 。
第三十四条保障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或经济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于30日内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报备相关情况 。
第三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退出管理机制,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 予以清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
第三十六条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保障家庭不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七条保障家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伪造相关证明等行为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核实,记入诚信档案,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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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苹祷蛘呱米宰靶匏凶夤沧饬拮》?nbsp;, 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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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拚崩碛闪?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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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饬奁谀冢?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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