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发布( 二 )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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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机关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养犬登记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应当开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教育 。
第十二条? 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 , 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 。
第十四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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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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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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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牍猜サ馈⒌缣萦Φ北芸鲂懈叻迨奔? ,采取收紧牵引带、犬戴嘴套、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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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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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限制携带犬只进入 。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
因执行公务、导盲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场所 。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 , 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九条? 举办涉犬类表演、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 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