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发布( 三 )


第二十条? 销售犬只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买受人信息,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 , 收容留检犬只;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协助收容留检,但是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 。
被收容的有主犬,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证件到犬只留检场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经允许,可以协助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
探索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领养人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 。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犬只 , 现场无法确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的,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控制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拒不提供的 ,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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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犬只管理人,是指养犬人以外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人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