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进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纳入编制的可在原绩效工资外补助一定的特殊津贴,不纳入编制的按市场原则确定薪酬 。津贴标准和协议薪酬可参照国内同类岗位、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综合确定 。实际协议薪酬在事业单位原绩效工资总额外列支 。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 。4.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才激励按照“分工负责、专项实施、统一汇总、集中激励”的方式组织实施,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工作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企事业单位等引才主体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上平台提出申请 ,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2.资格初审 。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当地人才办同意;部省属、市属等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
3.资格复核 。由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 报市人社局汇总比对 。
4.审议认定 。由市人社局将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7—认;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事业单位引才已有专项人才计划或政策的,按照专项人才计划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涉及资金类支持政策 , 按照主体一致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受理 , 市人社局统一汇总 。
涉及非资金类支持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由编制、财政、人社、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新增的引才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其他引才奖励(补贴)资金,仍按原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 自引进后满足最低服务年限后兑现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情形的 ,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奖励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施行 , 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
【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办法 苏州人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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