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意识,更大力度支持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 , 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支持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所引进的人才,应为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苏缴纳个税或社保,引进后能继续在苏工作服务3年以上 。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 , 应符合相关专项政策要求 。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以下资金类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1.引进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人一策”的合同约定 , 给予上不封顶的资金支持;
2.引进后入选重大创新团队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3.引进后在苏入选市级(含)以上人才工程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4.引进外地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50%(自引进后连续三年计算),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
(二)通过中介机构引才
5.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含)以上的人才,按实际支付佣金的50%,给予引才单位引才补贴,单个人才补贴最高15万元,单个单位补贴最高100万元 。
(三)支持高校院所引才6.按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际支出引才成本(含协议薪酬、安家补贴等)的50%给予引才补贴 。单个人才补贴总额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100万元、C类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 。
(四)采取柔性方式引才7.柔性引进海外人才的 , 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或按规定综合核算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6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补贴最高100万元 。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除享受上述资金类支持外,可同时享受以下非资金类支持政策:
(一)企业
1.优先赋予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建立评价绿色通道 。允许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结合实际建立职称申报破格机制,创新职称评审方式 。
2.优先推荐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不受申报名额限制;对暂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企业,优先批准设立博士后预备站 。
3.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4.可按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总额(或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经营支出” 。
5.鼓励在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 , 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苏工作,可单独申报省、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 。
6.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并购境外研发机构 , 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预备站)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企业利润 。
(二)事业单位1.引进高端人才推行编制“绿灯”政策 , 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 。有空编的,在现编制员额内优先安排;已满编的,由市县两级编制部门统筹调剂 。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和人才发展需求,设立特聘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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