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 二 )


第十一条 ?以公租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移交后,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所有权转移时按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租房不得改变用途 , 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公租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
第十二条 ?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全区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将全区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金定价、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等纳入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 。
第十三条 ?区筹集的公租房实行全区统筹保障,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管委会授权单位委托第三方依照本办法运营管理 。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筹集的公租房优先保障本辖区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S嘞兄梅吭纯扇吵?。资格审核、配租等日常行政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 , 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可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依照本办法运营管理 。
公租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根据权限分级负责 。
第三章 ?保障对象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政策 苏州高新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第十四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 。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新就业人员、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为主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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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莶皇芾硪蝗嘶滴锱渥馍昵?,一人户为年满60周岁的单身无房老人除外 。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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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诒镜赜惺中瓯傅睦投贤蚱赣煤贤?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ㄈ┥昵肴恕⑴渑技拔闯赡曜优诒镜匚匏接凶》? ,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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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恕⑴渑技拔闯赡曜优诒镜匚匏接凶》浚?未租住公有住房;
 ?。ㄈ┥昵胝峁┘彝バ统商鬃》康纳昵肴耍?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到逃⑽郎⒒肺馈⒐恍幸档拇右等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ǘ┥昵肴恕⑴渑技拔闯赡曜优诒镜匚匏接凶》? ,未租住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