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租住的公租房 , 不得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租房 。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 。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租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
第四十条 ?公租房小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有物业管理的公租房,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其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的公租房物业管理费可实行减免,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 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补贴的 , 责令限期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款,申请人自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款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补贴 。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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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苹祷蛘呱米宰靶匏凶夤夥浚?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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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拚崩碛闪?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本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此前执行的住房保障相关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苏高新办〔2011〕29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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