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原有农村的产权如何保障?
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 , 鼓励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三项权益,不得以退出上述三项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 , 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有效途径 。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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