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管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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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生育服务 ,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提高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本省常住半年以上的省外户籍夫妻 。
第三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
第四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生育 。
第五条 开展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惠民服务相结合 。遵循现场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 。
第二章 生育登记
第六条 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
第七条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
第八条 再婚夫妻 , 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 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第九条 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 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
第十条 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
相关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
第十一条 办理机构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
第十二条 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 , 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 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含短信、网络信息,下同)告知登记人 。
第十三条 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 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人的生育登记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
省外户籍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录入生育登记信息 。
第十五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凭《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生育保险等待遇 。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 。
各级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早孕建卡、分娩及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查验其生育登记情况,但不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孕产妇的孕检、分娩等生育信息,每月及时通报给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