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县租房网( 二 )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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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ㄒ唬┥昵?。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
 ?。ǘ┏跎?。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负责初审,居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在居委或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公示5天 , 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网上申报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负责初审 。
 ?。ㄈ┥蠛?。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会同民政和人社等相关部门 ,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
 ?。ㄋ模┡己凸?。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镇人民政府(高管会、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出审核意见 , 纳入租赁补贴予以保障 。对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
 ?。ㄎ澹┓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对个人进行发放 。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
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 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材料领取租赁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
第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 , 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采取动态管理,以抽查、定期走访、年审等方式 , 及时查核租赁补贴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 , 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