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县租房网( 三 )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发生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又不按第十三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 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变动情况发生后的租赁补贴款 。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 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