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才公寓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松江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二 )


(二) 申租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相关申报实行全程网办 。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才浏览了解人才公寓位置、房型、租价等信息后,提出入住具体人才公寓申请 。
2、看房 。区人才服务中心联系有关人才和相关人才公寓运营方实地看房 , 确认意向 。
3、租住 。符合条件的人才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松江区人才公寓租赁联系单”与人才公寓运营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人才公寓运营方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报备相关情况 。
4、退租 。人才不再继续租赁人才公寓的,应提前30天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 。
四、政策扶持
(一) G60科创人才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租房补贴 。
(二) 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80分以上的人才,租住二居室以上公租房型人才公寓期间,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产权房人才同等对待 。
(三) 符合条件的人才租住经认定的非公租房型人才公寓的,根据每个租住人才的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按满50分、 30周岁以下满70分、满80分三档,分别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松江区域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房屋(三室二厅)租赁平均价格的5%、8%、10%的额度,给予人才公寓运营方非公租房型人才公寓专项补贴 , 用于等额减低人才公寓租赁价,租住人才可按规定另享受租房补贴 。
(四) 经认定的非公租房型人才公寓设置规范标识、建设共享空间,对标识设置费、用房改造费、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可给予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人才公寓建设补贴;运营两年后,人才租住率、租住人才满意率均超过80%的,可再给予另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 。
五、考核监督
(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人才公寓运营情况予以考核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公寓牌子 。
(二) 人才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 不再享受人才公寓补贴或退出配租的人才公寓 。
(三)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 , 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员工配租人才公寓及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资格 。
(四)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
六、其他
(一) 人才公寓建设补贴、非公租房型人才公寓专项补贴,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会审 。对非区政府统筹建设的人才公寓运营方的专项补贴按季度发放 。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按租住时间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
(二) 区政府统筹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G60科创走廊重点引进项目和重点企业新引进人才的租赁需求,并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
对非区政府统筹建设的人才公寓运营方的补贴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