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郑州市2020医保截止( 三 )


第二十四条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方式,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建立初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 。后期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 , 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 , 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 , 可按项目付费 。
第二十五条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门诊特药待遇的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在处方共享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治疗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或门诊特药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购药费用,暂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的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按统筹基金应支付额的90%拨付,预留10%的年度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
第二十八条对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进行收支专账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 。开展专账资金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工作,年度专账资金出现超支时,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年度专账资金超支率超过5%时,应立即进行风险处置,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对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九条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
第三十条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
第三十一条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 。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