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上海职业专业学校


上海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上海职业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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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一、评价机构实施范围
(一)评价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职业学校,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上海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上海职业专业学校】1.评价机构以大专以上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职业本科)为主,重点发挥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引领带动作用 。开设贯通培养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备案 。
2.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 且学校生源稳定 。
3.具有相关培训评价经验,且培训评价需求量较大 。
4.设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学生技能评价服务管理部门、符合相关评价项目要求的考核站点,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含音视频监控设备)等 。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 , 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
(二)评价对象的范围 。职业学校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经专业评估论证后,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按照其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对职业学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且评价需求量较大的 , 可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
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籍学生 , 在完成相应职业教育学制阶段教学计划后,可分别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三)评价项目的范围和等级 。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评价项目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 。
2.评价项目以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无法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工种)以及职业学校“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涉及的职业(工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
3.院校设有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 。院校优势、骨干、重点专业可先行开展,逐步覆盖院校其他专业 。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职业本科、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可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可开展中级工(四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 。
二、评价依据、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依据 。职业学校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评价 。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岗位真实情景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本市重大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发展,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对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